个人所得税实务问题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19 09: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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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实务问题。包括个人取得的拍卖房产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生活补助,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务问题
1、个人取得生活补助,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们公司每年都会对特殊困难员工(人数为总人员数的2%)进行补助,一般金额1000-3000元左右,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对于个人取得的生活补助,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这个福利费免个税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生活补助的解释: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特殊困难员工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问:个人取得的拍卖房产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3、移动公司充值送手机的活动中,对于个人受赠的手机,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对于个人购买话费受赠手机的行为,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4、年所得12万元是否包含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的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年所得12万元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