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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年出口退税率调整变化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9-14 08:54:28   浏览量:145

我国历年出口退税率调整变化如何?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历经了多次的变化调整。具体如下:

1、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2、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

3、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4、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同时适当降低了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5、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变成5%、9%、11%、13%和17%五档。

6、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7、第七次调整是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8、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部分模具、玻璃器皿、部分水产品、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部分机电产品等。

9、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高的机电产品。

10、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提高到15%。

11、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CRT彩电、纺织品、服装、部分化工制品等。

12、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取消了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农药、银粉、酒精、化工、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等退税率。

13、2012年5月25日、6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39号文、24号公告,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做了大幅度地调整,此次调整,是近年来对退税管理政策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全面清理和规范了既往的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和申报要求等内容,把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同时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

14、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12号公告,对以往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应从四方面调整

1、围绕“推动外贸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的基本目标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完善。

这不仅要从量的维度,更要从质和结构的维度,统筹考虑好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就业、收入分配、资源能源消耗等方面的影响,从而使出口退税率的规模和结构更加合理。此外,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出口退税率和时间阶段进行细化,并根据外贸形势和行业状况进行动态调整,可以使该项政策既符合WTO规则,又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作为一项贸易政策的出口退税措施应该同国家的产业政策乃至整体经济政策相配合,对扶植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发挥作用。

国家可以通过数据监测、市场引导、增进交流沟通、提供更多有效培训等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帮扶,支持企业强化品牌建设、创新研发、优化产品结构,增强“造血”机能,实现内涵式生长。转变出口退税的实施方式,从按产品属性退税向按生产技术属性退税转变,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企业发展。在国际经济环境相对稳定时,应积极并逐步降低甚至取消一些行业的出口退税,促使出口企业提高自身生产率,提升企业长期竞争力,保证国内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公平竞争。

3、执行中性的退税政策,加强市场监管。

严格执行中性的退税政策,不仅是公平赋税的客观要求,也是降低地方政府官员随意操作可能性的有效机制。应该在WTO的规则框架下,对企业创新研发、品牌拓展进行支持,加大对中高端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应当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对出口退税过程的市场监管,坚决打击一些企业利用出口退税赚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效抑制市场投机行为,同时应加强出口退税过程的信息披露和监督。

4、尽快实现征退一体化的退税管理。

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实现征退一体化,使征退税环节紧密衔接,把出口退税监管纳入增值税日常管理,提高出口退税的可监控性。应尽量简化退税办理程序,使企业及时足额得到退税款,同时建立出口退税滞纳金制度,以保证出口企业的权利。尽快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出口货物的信息综合监控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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