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变更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6-30 14: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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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据此,设立分公司也应该申请登记。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区别
简单的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颁发给法人组织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营业执照》是颁发给非法人组织的,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通过这一名称的差异我们就可以判断出组织的法律性质。严格说来《公司法》的表述是不够准确,《公司法》表述成《营业执照》,其实应该准确表述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做法律文件时一定要表述准确。把一个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表述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就得出洋相了。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表述成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表述成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