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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6-29 16:30:33   浏览量:86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审批证件及审批机关见附表)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

审批程序:

(一)商务部政务大厅接收项目申报材料,并将材料及时转外资司办公室登记后送相关处室;
(二)经办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后,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申请材料存在产业政策、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经办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补充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经办人起草批复文件,报处领导、司领导逐级审核;
(四)司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厅核稿、打印批复,同时电子传输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五)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申领批准证书。

外资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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