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名字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6-28 0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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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与一般变更登记不同之处在于,名称变更登记需要企业先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新企业名称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下面就企业名称变更流程加以说明:
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
地点: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或网上申请;
说明:带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办理。
二、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地点: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说明:领取核准通知书时,可领取名称变更申请材料。
三、领取变更申请材料
地点: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说明: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模板。
四、递交变更申请材料
地点: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说明: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递交给工作人员,变更申请经受理后,一般三个工作日后,可领取营业执照。
五、领取新版营业执照
地点: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说明:需要委托人本人来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他人代领。
温馨提示:在工商局办理完名称变更登记后,请及时将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号等的企业名称信息更新为新企业名称。
企业变更名称后以前未认证的增值税专发票怎么认证,还能认证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