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变更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6-27 10: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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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外地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境内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自然人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证明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包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提交),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包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提交)。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股东及认缴出资额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包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企业类型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包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提交)。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清单提交相应的材料。
6.商事主体未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商事主体还应提交确认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
7.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外地迁入的企业在办理迁移登记时,营业执照正副本已被迁出地登记机关收缴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经营期限需要哪些资料?
营业执照有效期延期需提交资料:
股东会决议
(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经办人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最好带上公章及租赁合同不需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