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09:37:55 浏览量:1
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大卖场之间采用返利销售方式的比较普遍,返利的税务处理方法涉及到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大卖场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就返利涉及的税务处理提供分析。
一、返利收入是否缴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则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后,大部分税务机关认同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堆头费等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广告业”处理,需要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能增加成本。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二、 收取返利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操作方法: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直接凭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并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为原始凭证。购货方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其成本和进项税额。
三、 对返利的税务筹划
1、在下次发货时,按折扣销售处理
返利全部给客户提货,可以按照实物折扣处理,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具体处理办法,可参照广州国税《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304号)的规定,在销售单据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则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注:穗国税函[2005]304号文已废止,但实际处理中仍然如此执行)
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与其他货物一并定价销售,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发票,折扣额等于返利,但折扣后的价格不应低于成本价。
需要注意的是:折扣以后的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否则会被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作为广告促销费等费用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4]136 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1)购货方提供的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如广告促销费、上架费、陈列费等广告宣传性质的服务,可按适用税率(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销货方,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购货方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地税监制的发票。销货方可以作为费用列支,而购货方也不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需要注意,这种处理的前提是购货方有为销货方提供服务,否则,按照第一种方法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如果按“广告业”处理,需要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加成本。
3、冲减销货收入
如果采用赊销模式,月度结算,则开具发票时已确定返利额度,可以采用“冲减销货收入,每月月结以冲减后返利后收入开具发票”的方法处理,但须注意以下两点:
1)销售合同必须明确是赊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返利按折扣销售处理,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发票开具时间与确定返利额度的时间有差异,很多企业将上月的折扣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售额,以余额开具发票,相比每月开具红字发票,该方法容易操作,但需注意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同时注意防范赊销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