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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与企业之间借支的税务安排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5:52   浏览量:1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个人股东向企业借钱或企业向个人股东借钱,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个人股东与企业之间借支应作好税务安排,以降低税务风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支,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所借款项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财税[2003]158 号文规定,其未归还的借款要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20% 的个人所得税。

深圳地税2013年曝光相关案例:深圳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企业2011、2012年度账本的检查过程中,发现长期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较大,其中含有股东个人在2007年度至2012年度累计向公司借款合计约3000万元。经过多方追查,深入求证,稽查人员认定3000万元的股东借款中的950多万元资金是被股东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事项,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最终该局依法做出了补税罚款合计260万元的处理决定。

所说“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应理解为满 12 个月后的年度终了未归还,不是 12 月份借,次年1月份就产生纳税义务。

根据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根据财税[2008]83号文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向公司投资,暂时需要资金周转向公司拿钱,是理所当然的事,在企业当中也很常见。大家应熟悉上述政策的规定,做好税务安排:

1、 股东当年借钱当年(满 12 个月后的年度终了前)还。

2、年度终了时,可以先还钱,到第二年再借。

3、如果企业当年年末有股利分配,年度终了可以不直接还钱,而是在批准发放股利后直接冲减借款。

4、提供该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为此,股东在平时就应该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明文件。

另外,如果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是用于对外投资,这种情况下,个人股东可通过企业间接对外投资,以避免对外投资期超过1 年未能归还企业而被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20% 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和其个人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之间的借贷,如不收取利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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