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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增值税发票遗失怎么办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6-12 09:33:20   浏览量:8

作废增值税发票遗失怎么办?遗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已简化,公司应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刊登遗失声明。

问:我们丢失了一些已开具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改怎么处理,有何风险?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已简化,公司应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刊登遗失声明,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增值税发票作废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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