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营改增2016年5月1日正式推行,对于企业向金融企业或企业向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笔者仔细阅读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以及相关配套文件,都未涉及到借款利息、利息费用或利息支出等相关文字。
但企业融资相关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融资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进项税额。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明确规定了融资相关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但未明确说明利息费用或利息支出。
我们先来看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额。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这里“贷款服务”明确是指利息收入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但利息支出或利息费用能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呢?财税〔2016〕36号文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没有直接说明。
但我们看看36号文,“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里的“购进的贷款服务”是不是所谓的利息费用或利息支出,与“贷款服务”定义所指的“利息收入”相反,一个是“贷款服务”,一个是“购进的贷款服务”。
因此认为,虽然财税〔2016〕36号文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没有直接说明“利息费用或利息支出”等相关文字,但“购进的贷款服务”应是利息费用或利息支出。因此可以确定其实文件已经作出了规定。
例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业务,收取利息收入。营改增后公司向银行融资的利息支出进项税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