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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账务处理怎么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07 09:04:26   浏览量:78

银行抵债资产账务处理怎么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银行抵债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如何处理银行抵债资产的账务

1、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

2、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4、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关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问题

问题:

债务人以房屋进行抵债,A公司取得房屋的发票。但A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后发现,评估价低于发票上金额,以评估价作为入账依据。请问,该房屋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发票上的金额还是入账的评估价?

回答:

A公司取得该房屋,应以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并据此作为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的余值计算缴纳。

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即A公司应以已入账的评估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至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的扣除项目,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即A公司应已评估价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提醒A公司注意,由于房屋的评估价与发票金额相差过大,税务机关可能会质疑当前的计税基础。建议A公司与税务机关沟通解释差异的原因为债务重组过程中A公司做出的让步,避免过低的房产税计税依据面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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