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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高管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07 09:01:32   浏览量:162

外籍高管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关于外籍高管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请看下文解答。

问题:

X公司某香港籍高管(基本在境内),其工薪收入为4.5万元/月,X公司每月代其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减免子女教育费2万元(发票在每季度或年度取得)。现公司决定对该高管减薪至2万元/月,其另外2.5万元由香港公司发放。请问:

1、此次调整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2、调整后,X公司每月申报该高管个税时抵免子女教育费1万元(可在每季度或年度取得发票)是否合理?

3、该高管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申报?

回答:

建议A公司根据该高管工作职责变化调整其工资薪金,该调整应同时符合合理性判断标准,以避免税前不能列支的风险。另外,建议A公司根据实报实销原则给予该外籍高管子女教育费补贴,同时要求其提供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的有效支出凭证和证明材料,以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案。

工资薪金调整的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合理工资薪金是指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建议A公司在调整该高管工资薪金时应符合以上五项合理性确认原则,根据其工作职责进行相关调整,避免被税务机关质疑合理性,导致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子女教育费免征个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和国税发[1997]54号文,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在境内接受教育的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穗地税函[2004]137号文,取消了对外籍个人取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审批,只需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

因此,外籍员工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

取得子女在中国国内接受教育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

A公司在每月申报该外籍高管个税时直接抵免子女教育费1万元,不符合按照实际支出予以补贴的规定,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建议A公司根据实报实销原则给予该外籍高管子女教育费补贴,同时要求其提供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的有效支出凭证和证明材料,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外籍高管个税申报

由于该外籍高管基本在境内,我们分析其在境内居住时间已满一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税发[1994]148号及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该外籍高管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境外所得应区分两种情况: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来源于境外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纳税。

综上分析,建议A公司根据该高管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和所得来源分析其所得税申报适用于哪种情况,其区别主要在于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部分是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同时,提醒A公司注意,满5年以后某个纳税年度,一次性离境30天或者累计超过90天(居住满90天),需要重新计算在境内的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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