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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怎么做会计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2-03 09:21:18   浏览量:93

报废车辆怎么做会计处理?关于报废车辆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如下文介绍。

问题:

A公司有台汽车,因使用多年而需要报废(会有报废收入),汽车报废相关流程是怎样的?财务及税务方面应如何处理?

回答:

一、报废处理

参考《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A公司在报废汽车时,需要判断该汽车的使用期是否已满(即是否已经计提完折旧),若已经计提完折旧,则属于正常报废,由该汽车的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相关的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汽车进行报废清理;若该汽车未计提完折旧,则属于提前报废,应该由该汽车的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处置价格等,按内部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A公司对该汽车报废后需要进行销售处置的,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审核批准;同时销售报废的汽车也需要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另外,针对不使用的汽车,内部批准后,也可以按公允价值直接对外销售。

二、会计处理上

1.报废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销售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营业外支出(产生亏损时)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产生收益时)

三、税务处理上

1.增值税

(1)直接销售不再使用的汽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A公司在境内销售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销售汽车,需要注意该汽车的购入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013年8月1日后购入的汽车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

由于财税[2009]9号第二条和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在销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汽车时,可以按3%减按2%缴纳增值税,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汽车时,则按适用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在发票的开具上,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销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汽车时,若适用减税的优惠政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放弃减税,则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的规定,依3%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报废后,再对外清理废旧车辆残值

增值税应按照适用税率,即17%计算缴纳。

2.企业所得税

A公司在销售报废的汽车时,若销售的收入低于汽车的净残值,则会形成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固定资产处置形成的损失需要经过申报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第十条规定,企业按照公允价格销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的损失,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而属于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形成的损失,则应该通过专项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准备相关的材料,经过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建议A公司进一步了解,将要处置的汽车,是以直接对外销售还是报废后再处理,选择正确的增值税税率;在处置销售该汽车时若产生损失,需要根据该汽车是直接对外销售、或者已经计提折旧完毕报废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选择按照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的方式。

企业使用的汽车,因意外事故报废,其会计处理如下:

1、 将账面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报废发生的清理费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报废取得的变卖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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