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区别是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10 08: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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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区别是怎样?所谓“结转”,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具体业务,通常它是把一个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转移到该科目或另一个会计科目的做法,这个做法叫结转。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财政补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结转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期末,事业单位应当将财政补助收入和对应的财政补助支出结转至“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年末,应当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
(二)财政补助结余
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补助资金。年末,事业单位应当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问题:
A公司取得中小微发展专项项目(融资租赁业务补助项目)补助,应如何核算。
回答:
税务上,A公司目前取得的融资租赁业务补助项目经费不满足不征收收入的条件,需要在当期作为征税收入;会计上,需将取得的收入按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摊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会计上与税务上处理存在差异,因此在当期汇算清缴需要纳税调增,未来年度纳税调减,整体上并无影响。
1、不满足不征收收入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规定,同时符合以下的三个条件的专项经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且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支出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另外,专项经费超过5年仍未使用的需要转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A公司享受的融资租赁业务项目依据《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的通知》(穗工信函〔2016〕230号),但文件并未限定该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并未要求专门核算,不符合不征收收入确认条件,需将其作为征收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贴收入作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中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收到专项经费如果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应计入“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参考以下会计分录进行核算。
收到专项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税务上,该补助款在收到当期需作为征收收入,而会计上,需要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由于会计上与税务上存在差异,当期及未来年度汇算清缴需要纳税调整。
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先纳税调增后纳税调减,整体中并无影响。
综上,建议将获得的专项经费作为征税收入,并按上述方式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