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定价方法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05 15: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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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定价方法怎样?“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但也是企业逃税避税和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本文为您介绍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方法以及解答关于关联方交易如何定价的问题。
为了评价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准则”,美国税法中规定了三种计算交易价格的方法:
(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该法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此法最能体现“正常交易准则”的要求。但是在质量、数量、商标、品牌甚至市场的经济水平的差别等方面,直接对比并非易事。
(2)转售定价法。此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视为相互独立的供销双方,它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3)成本加成定价法。此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独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当无法取得可比价格或无法取得可参照信息时,税务部门将利用“利润分配法”来评估转移价格。此法将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按各成员所占用的资产、履行的职责及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考察各成员的利润间接评估转移价格的合理性。
跨国公司有权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订价策略,一旦选定,就必须严格按该法的具体规定转移价格,并前后期一致。跨国公司可与税务部门事先达成“预订价格协议”,明确转移价格的方法,然后依协议行事。这样,跨国公司可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避免税务部门的转移价格审计。
0ECD1996年最新指南规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认定方法有五种,即可比非受控定价法(CUP)、转售定价法(RPM)、成本加成定价法(CPM)、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和利润分割法(PSM)。前三种是传统交易法,是确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是否正常的直接方法,但由于交易的商品质量、生产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的不同,要确定一个使纳税双方及不同征税机关都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并非易事,因此0ECD规定,在上述三种方法无法实施时,可采用后两种方法,以利润为基础,通过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从而将应税所得调整到合理正常。
问题:
AB公司为关联方,A公司与B公司交易,关联定价如何合理?
回答:
A公司与B公司交易,属于境内关联方交易,建议A公司与B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否则,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从上面规定可知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要看销售产品给关联公司的价格是否在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之内。而且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是波动的,在一定时间之内有一个合理的波动范围,如果销售产品给关联公司的价格处于合理的波动范围之内且与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的平均价格水平相符,可以认为是合理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
因此,建议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可以参考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价格进行定价,以避免被认定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属于境内关联交易,而且A公司与B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从整体上看,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不会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税局原则上不会对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但A公司仍需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和费用,以避免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综上所述,建议A公司与B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否则,会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