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的解决还需建立税务律师介入税务争议和解机制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21 09: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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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作为税务争议解决的一个途径之一,它带来的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相互让步达成和解的结果,但是,目前还需建立税务律师介入税务争议和解机制,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在税务争议的解决方式上选择了和解,就会非常期待在税务争议和解中能获得与法律规定相当的结果。在税务律师参与的税务争议和解中,税务律师因为具有丰富的财税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所以面对纠纷有足够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断和衡量,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预测,对于纠纷的评价意见更可能“接近正义”,更有可能使当事人获得与法律规定相当的结果,这是纠纷当事人所期盼的,也是其对法律权威的信仰需要。这种评价性理念的运用,为税务律师参与税务争议和解提供了理论基础。从税务争议的实践来看,由于税法本身之专业性,律师等中介往往是争议当事人的第一个倾诉对象和知情者,律师给出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思路和决策。律师一方面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评价纠纷,另一方面又促使当事人放弃法定的权利而寻求实际利益,帮助当事人寻求权利与利益统一的结合点,使税务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建立税务律师介入机制,不仅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行政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对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在建立税务律师介入机制后,其在解决税务争议的四个阶段,即税务稽查、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税务稽查阶段,税务律师可以受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委托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税务稽查本身并不表示被稽查的纳税人就一定存在税收违法问题,但税务稽查会对纳税人的正常运营、公众形象产生不利影响,而且由于税务问题专业而复杂,税务稽查短时间内无法结束。税务律师可以利用税法知识及从业经验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如果存在问题,可以与税务机关在受托权限内达成妥协,以早日结束稽查,恢复纳税人正常运营。在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阶段,税务律师首先接受纠纷双方的委托或是法院的指定,对纠纷进行法律上的限定,调查有关证据材料,初步了解案情,确定双方争执的焦点;然后提出评价意见,对纠纷在诉讼上的可能结果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尽可能追求接近判决的结果;最后,可以中介机构的身份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纳税人行为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为税务争议的解决提供参考方案,或者作为复议、诉讼代理人在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或法院发表中立性法律意见,促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和解、调解。
由此可知,建立税务律师介入税务争议和解机制还是有很大用处的,它能在解决税务争议的四个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