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有没有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13 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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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有没有涉及到土地增值税?下面为您列举一个问答形式的案例,关于公司分立是否有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问:甲公司系特种设备安装公司,主要资产含有办公楼一栋(占地15亩)及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等。2014年7月,甲公司准备分立为甲乙公司,股东不变并按原比例享有甲乙公司股份,其中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继续留在甲公司,办公楼归乙公司。以上情形的公司分立是否涉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因此,企业分立,对于被分立企业而言不涉及经济利益。原则上企业分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转移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地方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十三、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一)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承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三)对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财政部:企业兼并重组暂免土地增值税
2015年2月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把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
具体而言,此次通知的8条意见,主要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二种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三种,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
另外,通知第五条明确,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此解释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