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同事项变更所需材料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08-12 08: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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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包括了住所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营业期限的变更等,下文为您介绍不同变更事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新住所使用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期限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五)、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五)、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六)、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出资转让的,出资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七)、新出资人(主管部门)资格证明;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