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合伙企业要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22 09: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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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事务执行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合伙企业名称,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局提交材料清单中无需提交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