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14:56:50 浏览量:1
问:我公司内部两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股权转让,原5个股东变更为3个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金均未变更,在工商局已办理了变更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如需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变更登记 ……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变更扣缴税款登记表》(涉及变动的提供);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涉及变动的提供);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六)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七)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