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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黄小编   2016-07-21 14:45:42   浏览量:49

案例:

境内股份公司A下设异地独立核算分公司B,后经A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分公司B所在地设立子公司C,将分公司B整体投入子公司C,B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及与之相关的人员全部转移至子公司C。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该交易为财税[2009]59号中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由于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适用于特殊重组。

那么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适用特殊重组规定呢?本文结合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后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该项交易后,分公司和子公司形成了一个新的报告主体,同时,由于该分公司属于一项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可以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进行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那么,对于该事项,是否有相关的税务规定呢?接下来我们看该事项的税务处理规定。

分公司变更所需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租房协议由主体公司承租的,提交主体公司拨给分支机构使用的划拨证明(注明使用期限),如由分支机构承租则应由主体公司授权。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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