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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有哪些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07 14:24:31   浏览量:62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经过调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资产评估法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已提请审议。

立法规划分为三类项目: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6件);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6件);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资产评估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或于2015年出台。

资产评估立法过程:

2006年成立资产评估法草案起草组.。

2012年2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2013年8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二审,资产评估法草案历经多次修改完善,酝酿多年,仍未出台。

据悉,有8项税务法律法规也列入第一类项目: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目前,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有三种,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考虑的是资产的过去而不是未来,而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收益才是其价值的源泉,因此该方法的应用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如此,如果评估对象目前的收益低于正常水平或未来收益不能可靠确定,或在相同、类似资产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成本法仍是较好的方法。如企业厂房的未来收益很难从企业收益中可靠分离出来,用成本法就较为稳妥。而且成本法比较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损耗,评估结果更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单项资产和特定用途资产的评估,有利于企业资产保值,在不易计算资产未来收益或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条件下可广泛地应用。

收益法

收益法考虑的是未来现金流量,与资产的过去、现在无关,资产之所以有价值,归根结底是由于其能给持有者带来未来收益,而未来收益是资产价值的源泉。

收益法服从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思路,即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及其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资产价值。应用收益法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第一,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第二,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第三,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收益法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与投资决策相结合,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一般适用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例如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房产以及整体资产。

市场法

市场法考虑的是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可替代性和市场价格反映资产内在价值的原理,比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资产的价值。

应用市场法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第一,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第二,公开市场上存在在功能、面临的市场条件上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活动(参照物),且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间隔不长;第三,参照物的基本数量至少为三,参照物成产成交价格必须真实,参照物成交价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替代。因此,市场法,只适用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业务。只要满足市场法的3个前提条件就可以运用市场法。

通常评估业务拥有三种评估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其中:资产基础法(成本法)重点考虑重置成本与贬值;收益法重点考虑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收益年限以及折现率等;市场法重点考虑类似交易案例的交易信息、宏观经济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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