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企业注销可适用注销简易程序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06 14: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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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工商总局在国内部分省市组织开展简易注销试点。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企业简易注销的相关规定,例如,宁波市实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2015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选取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深圳市组织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试点。目前,试点正在逐步扩大范围,只要各地试点方案符合相关文件原则并报工商总局备案,就可以直接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
2015年6月1日起,宁波市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对于一年内无经营活动、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司推出简易注销程序,使得企业退出机制更加便利。
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后,不用再先行备案,也不用提交登报公告。
旧办法:
之前要办理企业注销手续,首先要进行备案,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45天后才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新办法:
无需事前备案,只要事后公告,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即可。如果通过现场审核,就可以办理注销。
江东区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目前注销登记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理由是经营不善,这也说明了市场的现实性和残酷性,适当的退出机制对于这些企业和创办人也是一种保护。”
对个体工商户可依职权注销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宁波市是全国最早推行试点城市之一,鄞州则是全市的试点区之一。
据市场监管部门介绍,退出机制采取分类原则,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一律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登记机关对申请户进行材料审查后,申请人对其申请注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将注销登记申请由原来的受理、审核、核准、发放通知书等环节,改为直接核准制,一名受理人员现场便可办结全部流程。
对确实多年不经营或多年不申报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实行依职权注销。
依职权注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超过6个月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或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两年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实施依职权注销后,该个体工商户将不再纳入本地在册有效的市场主体统计数据,也不再对其原经营地址申请新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限制,其字号名称将保留一年。
被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若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的,经申请可以恢复其经营资格,移出依职权注销名录库。
由此可知,个体企业要注销,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注销,这样大大减少了一些繁琐的程序。通过上述的介绍,如果你还对“个体企业注销”有疑问,请关注普金网,我们会为您提供更多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