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况,只聘为董事-例如外部独立董事,按发给个人标准20%代扣缴纳个税,董事兼公司高管的,与工资收入合并按薪资代扣缴纳个税。与发票没有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