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中药品价格高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不得免征增值税。
在市政建设的运营过程中,政府对提供如停车服务、公厕管养、园林绿化、市政保洁服务、体育场馆免费服务等各类服务的企业给予的政府补助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提供市政服务从政府取得的各类财政补贴款,属于向政府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乙公司都有餐饮行业的经营资质,且注册在同一地址,双方签订联营合同,共同经营餐饮业务。具体经营模式为以甲公司名义经营,由甲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并负责收银和开具发票,乙公司负责支付采购、现场烹饪、服务员管理等费用并以甲方名义取得发票,甲公司每月将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乙公司。问:甲、乙公司分别按什么征收品目纳税?
答: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联合经营餐饮服务,以甲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和采购货物、服务,甲公司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销售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乙公司取得甲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其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按5%的征收率还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
答:其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