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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筹划渠道:住房补贴可免征个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6:29   浏览量:1

我们知道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却很少人知道其实国内员工按规定取得一定额度住房补贴也可以免个人所得税,个税筹划也可以走这条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于是各地纷纷出台货币分房政策,由此引出住房补贴的问题。

对于职工由于住房制度改革,按规定取得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地方政府规定,制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广州地税在《关于我市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41号)文规定,从1998年起,凡根据《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可比照执行。目前广州的住房补贴标准为:

办事员233元;科员280元;副主任科员327元;主任科员373元;副处级420元;处级467元;副局级513元;局级607元;副市级747元;市级933元。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级别划分等级,按规定额度发放。但企业发放住房补贴须根据穗地税发〔1998〕141号文的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交缴手续,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专人专户,按规定提取。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明确我市住房津贴实行现金发放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1号)明确,由于从2003年开始,东莞市住房津贴发放方式调整为随工资现金发放,在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以现金方式发放的住房津贴,仍属住房货币分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须注意以下两点:

l  按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的《东莞市住房津贴审批表》所列的标准和年限发放的住房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未能提供《东莞市住房津贴审批表》和超过政府规定标准、发放范围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l  企事业单位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取得住房津贴人员名单,造册登记等方式。

东莞的企业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审批后,可直接现金发放住房补贴,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无疑是很值得利用的个税筹划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规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企业在发放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需注意以下两点:

l  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l  按额度发放。

企业如何办理住房补贴发放,按何标准发放,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于企业自行发放的现金形式住房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规定,除外籍个人可实报实销外,国内人员应全额计入领取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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