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用无形资产入股是否需要开发票入账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6-02 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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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税制安排,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但根据当时的需要,同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同时,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即《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也不可能开具发票。(但,当时规定转让股权要征收营业税;直至2002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另,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随着税制改革的进行,我国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按照营改增的税制安排,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外投资入股,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对“有偿”作出界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该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分别规定: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至今,在本次营改增的减免税政策以及其他规定中,国家未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外投资入股的行为作出不征税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据此,股东将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其实质是一种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与一般的销售有所不同的是,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而是股权,也就是常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
由于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变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外投资入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同时,因增值税的税制具有环环抵扣的特性,接受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就是相当于投资方将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给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购进后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其销项税额。
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股东)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外投资入股,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被投资企业抵扣销项税额。
关于接受以无形资产、不动产、货物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问题。接受无形资产、不动产、货物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规定对接受的投资资产进行摊销、折旧或计入销售成本。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原则上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发生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支出时,不需也无法取得发票,而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
综上所述,接受以无形资产、不动产、货物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应当取得投资方开具(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佳)入账,既可以抵扣增值税,又能据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