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捐赠避税怎么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5-04 0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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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捐赠避税怎么做?避税的方法有很多,捐赠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捐赠避税案例
【案情说明】张君2001年承包了其原所在单位的一个车间。承包所得按年计算,2002年1月,张君开始计算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计算该年度其承包经营收入按税法的规定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750元。
在未送出申报表之前,张君偶然参加了一次福利彩票抽奖活动,并幸运地获得了二等奖,现金8万元。张君很激动,当即决定从中拿出1万元现金,捐给希望工程。
经主办者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其最后获得5.6万元(80000-10000-14000),缴纳了偶然所得的所得税1.4万元(80000-10000)×20%,
张君2001年度税后净收入为121250元。
若他换一种捐款方式,同样的捐款数额可使他节省个人所得税1500元。
【筹划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上面的事例中,如果他中奖后以全额偶然所得纳税1.6万元(80000×20%),在这一项上比前一个方案多缴纳2000元,该君再以承包经营所得捐款1万元,承包经营应纳税所得扣除1万元后,只要缴纳21250元个人所得税,这一项少缴3500元的税。这样总计起来,同样是捐款1万元,该年度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少1500元。这样,其2001年税后净收入为122750万元,比前面多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