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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纳税期限由谁确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14 09:55:27   浏览量:81

车船税纳税期限由谁确定?我国《车船税法》明确规定车船税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纳税期限由谁确定

《车船税法》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提醒: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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