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2-27 09: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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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能否税前扣除?我公司为奖励员工,拟在春节期间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高管个人的出国旅游支出
公司的高管个人出国旅游费用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公司将公司高管个人的出国旅游费用作为了考察费在公司账上进行列支。这种处理其实是不正确的。商务考察费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般需要有考察项目方的邀请函、考察日程安排计划、项目考察报告等具体资料来证明,满足条件的才能在账面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而高管的个人旅游支出,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6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也不能在公司账面作为费用列支。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结合上述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的个人旅游支出是不能作为公司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综上所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特殊情况下发生一定的旅游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要根据旅游费用的真实用途、参与对象、发生金额和列支范围依据相应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简单认定,更不能搞人为变通。对于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旅游费用,应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