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2-23 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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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税前列支标准是怎样?税前列支就是税前利润中可以抵扣的费用。
问:企业已经确认不能收回的货款,作为坏账计入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一、关于坏帐准备税前扣除标准
1、内资企业可按照年末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的0.5%税前扣除坏帐准备,并明确了申请坏帐核销的条件。
2、只有从事信贷、租赁的外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税前扣除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计提的坏帐准备;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申请税前列支3%的坏帐准备,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严格审批。
二、执行坏帐计提政策当年的财税处理
(一)外资企业
1、当年度不存在坏帐核销和以前年度已核销坏帐收回时
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坏帐准备余额
2、当年度存在坏帐核销时
坏帐核销的会计处理为:
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账款(拟核销坏账数额)
企业申请核销的坏账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其数额允许税前扣除。
年末计提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坏帐准备(已核销坏帐数额+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
本年度记入损益的坏帐准备数额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已核销坏帐数额(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这样,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坏帐准备余额
3、存在以前年度已核销坏账本年收回时
收回款项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坏帐准备
借:货币资金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按照税法规定,“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年末计提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坏帐准备(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
本年度记入损益的坏帐准备数额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二是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企业需要按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坏帐准备余额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在执行坏帐计提政策当年,只需要按照“坏帐准备”账户年末余额调整增加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二)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财税处理的不同在于,内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按照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0.5%的坏帐准备,因此执行坏帐计提政策当年,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坏账准备余额—(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年末帐面余额×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