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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消费税已取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22 10:49:48   浏览量:85

在2014年12月1日起,汽车轮胎消费税已取消。具体政策依据可参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汽车轮胎消费税已取消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对各方面的影响

对于消费者中家用车等子午线轮胎消费者,基本无影响。对于非子午线轮胎消费者,存在一定利好。作为最关心此次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的群体,其实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得到实惠,因为以家用车为例的子午线轮胎在此之前就已经属于免征消费税的产品。所以这次汽车轮胎全面免税,并不会影响到这类轮胎的价格。而非子午线轮胎(即斜交胎)只应用于拖拉机、农业用车、工程机械和部分卡客车,这部分轮胎以前仍处于汽车轮胎消费税征收范围,此次取消,将有利于相关轮胎价格存小幅降价空间,但是幅度较小,由于这部分轮胎在我国目前占比较小,相应的,此政策对整体消费者影响不大。

对于轮胎生产企业而言,对近期低迷的子午线轮胎市场行情并无明显利好,仅对占比较小的斜交胎有小幅影响,汽车轮胎消费税的全面取消,一定程度上促进斜交胎的销售,对相关生产厂家有微小促进作用,但是对绝大多数以生产子午线轮胎的企业来说,无丝毫影响。

对贸易商而言,在维持正常利润的情况下,斜交胎贸易商在价格上存小幅调整空间,利于优惠活动的实施,促进斜交胎的销售。由于占比较小,对整个市场的销售情况无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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