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同盟有哪些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23 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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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有哪些?什么是“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关税同盟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一类是发达国家间建立的,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其目的在于确保西欧国家的市场,抵制美国产品的竞争,促进内部贸易的发展,积极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6 国。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从1993年起开始与奥地利、瑞典、芬兰并稍后与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
(二)另一类是由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关税同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地区各国的民族利益,促进区内的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如中非关税同盟与经济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大湖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
关税同盟主要特征
关税同盟的主要特征是:成员国相互之间不仅取消了贸易壁垒,实行自由贸易,还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也就是说,关税同盟的成员除相互同意消除彼此的贸易障碍之外,还采取共同对外的关税及贸易政策。GATT规定,关税同盟如果不是立即成立,而是经过一段期间逐步完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这个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关税同盟的排他性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项:
1、减低直至取消同盟内部的关税。为达到这一目的,同盟往往规定成员国在同盟内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逐步地从各自现行的对外关税税率,过渡到同盟所规定的统一关税税率,直至最后取消成员国彼此间的关税
2、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关税税率。在对外方面,同盟国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调高或调低各自原有的对外关税税率,最终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并且逐步统一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如对外歧视政策,进口数量限制等;
3、对从同盟外进口的商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提供国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别关税,如特惠税率、协定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普通优惠税率、普通税率;
4、制定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如进口限额、卫生防疫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