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有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1-28 09: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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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有什么?单证备案是指对有关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种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对有关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种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视同出口的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注意: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已简化
根据国税总局2009年3月6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单证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应齐备并按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应符合本条第(八)款的规定要求。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应相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应有合理性。不得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五)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六)对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规定相一致的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七)对出口企业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八)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