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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自查要注意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02 08:46:12   浏览量:259

印花税自查要注意什么?印花税自查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征税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目、税率,减免税等几个方面。具体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印花税自查要注意什么

(一) 征收范围的自查

对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的自查,重点是要核实本单位生产、供应、销售等各个部门在哪些方面、哪些部门有领受、书立合同、凭证或账簿,并要正确核实划分领受、书立的合同、凭证或账簿哪些是属于征税范围,哪些是属于免税范围,这是印花税自查的首要问题,自查时要特别注意有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有无错划核算形式,将应税凭证划为非应税凭证少缴印花各的问题。如: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纳税人,按一级核算形式仅就财会部门本身设置的账簿计税贴花,对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账未按规定计税贴花。

2、有无错划凭证性质,将应税凭证划为非应税凭证,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如:将"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技术培训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错划为非应税合同,而未按技术合同纳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只对订立的合同纳税贴花,而对仅开立单据但作合同使用的,则不纳税贴花等;对总包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分包、转包合同不申报缴纳印花税。

3、有无因对印花税免税范围的规定理解、掌握有误,而将应税凭证作为免税凭证,有无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凭证按免税凭证对 待,比如对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合同全部按免税对待,造成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又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个人订立的商品房的售房合同,误将其划为免税合同而少缴印花税;还有把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自贷款合同等。

(二)计税依据的自查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自查,一般可通过对每一应税凭证的内容、性质等,与有关政策规定相对照,来查明是否少缴税款。重点是对从价计征部分应税凭证的自查。对实行从价计征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自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各类经济合同或具有经济合同性质的书据、凭证等;二是记载资金的各类营业账簿。自查时,要特别注意有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有无不按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税贴花,造成少缴或未缴印花税的现象。如:对记载流动资金的账簿不按所记载金额计算纳税而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

2、有无不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税贴花,少缴印花税的现象。如:纳税人同另一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在计算纳税时双方各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一半计税贴花。

3、有无漏计计税依据,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如:纳税人修改合同后增加的金额,其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4、有无不按规定结算,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如:有些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财产租赁合同,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不按规定结算,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三)适用税目、税率的自查

对印花税适用税目、税率的自查,主要注意有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有无将性质相似的凭证误用税目税率,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如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税率计税贴花;将加工、定制合同误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2、对签订的"混合"合同,是否分别按规定税目、税率计税贴花,有无从低适用税率计税,造成少缴印花税的问题。如:从事仓储、货物运输的单位对签订的既有仓储又有货物运输的合同,对在合同中分别记载仓储金额与货物运输费金额的,没有分别按"仓储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贴印花;对合同中不划分仓储费金额与货物运输费金额的,按全部金额,依照"货物运输合同"计税贴花。

3、纳税人有无将应按比例税率征税的凭证按定额5元计税贴花的问题。如: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定额5元计税贴花,以后对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再结算补贴印花。

4、有无将已作调整的税率仍按原规定计税贴花的问题。如财产保险合同,根据国税函发1990第428号文件规定,已将税率调整为1‰,是否仍沿用按投保金额的0.03‰计税贴花等。

(四)其他方面的自查

对印花税的自查,还要注意有无存在以下问题:

1、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代扣单位,是否按规定代扣了印花税,有无不扣、少扣或已扣不缴、挪作他用的问题。

2、粘贴印花的位置是否正确,有无贴花不注销的问题。

3、有无重复使用印花税票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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