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广告业账务处理?营改增后,广告业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某广告公司在“营改增”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10日与客户签订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价1060万。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636万。该广告于2月11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636万,同时支付电视台费用636万。但只收到合同80%的合同款。该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对于该企业来说与客户签订代理合同税价1060万,
即应当确认的广告业务收入为1060/(1+17%)。
请电视台发布该企业广告,支付费用636万(注:如果该地区已经实行营改增政策,则电视台开具的也应当是增值税发票,楼主问题是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这里问题本身有矛盾之处,请楼主再予以确认业务实情。)若为增值税发票,则636万费用也应当按照不含税价确认广告费用支出,税款可做进项处理。
广告公司收到企业合同的80%款项,若广告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则应按照票面价税款确认往来,如开票非全部价款,则应当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价税分离后确认收入,按当期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差额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以后,广告业的账务怎么处理啊,有没有完整的账务处理呢?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如果涉及到差额纳税,接受服务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应交增值税=贷方-借方
广告业还涉及到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3% (注意:此税费在国税缴纳)
以上为营改增广告业账务处理的详细内容,其他的跟以前一样处理(包括账务处理和地方性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