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变更投资方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6-30 14: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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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48号),该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2部行政法规,修改了8部行政法规,本文就外资企业相关的实施条例或细则修改对外商投资实务的影响进行相关解读。
(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投资方主体证明文件(包含投资方的董事构成、及签字授权的决议,需要在投资方当地进行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商务局):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修改协议视为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和延续)。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投资方主体证明文件(包含投资方的董事构成、及签字授权的决议,需要在投资方当地进行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日益普遍。在外资股权转让业务中,所得税的计算缴纳问题是困扰相关各方商务谈判的主要问题之一。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对此问题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