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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证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6-29 16:47:34   浏览量:103

请问、企业变更五证合一,一照 一码后,没有一般纳税人章怎么证明我们是一般纳税人?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公司名称变更证明需要带什么材料?

需要本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营业许可证,有本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和法人的有效证件,带有公司旧名字所有证件到工商局办理。


企业变更名称后以前未认证的增值税专发票怎么认证,还能认证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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