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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契税免税政策有哪些_土地契税什么时候交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8-23 10:39:51   浏览量:1

土地契税免税政策有哪些?与土地契税免税有关的政策有“财税〔2001〕156号”文件、“财税[2004]134号”等相关文件。接下来为您对这些土地契税免税政策文件展开具体介绍。

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该《通知》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该《通知》规定“三、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

政策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该《通知》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政策四:《契税暂行条例》

规定“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注解:关于免税的补充规定:甲)政务院财经委员会1954年8月26日(54)财经财(财)字第128号函《复陕西省关于免纳契税范围问题的函》规定,私立学校购房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契税;乙)财政部1954年9月29日(54)财农范字85号《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农民的房屋被国家征用后,以所领的补偿费购买房屋,经乡人民政府证明,免征契税;丙)财政部1963年财农申字第371号《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问题的复函》和1963年财农申字第797号《函复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规定,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均给予免征契税的优待;丁)财政部1985年3月9日财农字第22号《关丁城市个人购买公用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确定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一律免征契税。)”

土地契税什么时候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契税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无论何种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前缴纳契税。否则,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契税的纳税地点在土地权属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可知,契税免税政策有多种,而土地契税的缴纳时间为:受让方应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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