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14:44:00 浏览量:1
问:按规定2015年广州高温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发放时间为6月份到10月份。我公司对这部分的高温补贴,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中发放,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中,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因此,您公司发放的高温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按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比例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