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4:18:46 浏览量:1
两税合并前,一些企业利用地区间的税率差异,利用公司组织形式不同的税务处理差异,选择有利法律主体,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做法是否依然可行?现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案例:
2004 年某跨国集团在中国某沿海开放城市(三线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成立了甲有限公司,在注册地设立了一家生产机构—— A 厂,主要从事建安材料类产品的制造、生产加工,同时在注册地外设立了 12 个分公司和 1 个上海办事处,均属非法人的营销机构,分公司主要从事在中国市场销售本公司的产品,上海办事处直接对对 12 家分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
分析: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以登记注册的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对 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 15% 的优惠税率。
在汇总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所汇总缴纳的总机构也必须具备法人条件,且需是 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该跨国集团就是利用了上述法人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具有原材料、劳动力等廉价常规资源的经济开发区设立生产基地,同时注册为法人,然后在 具有信息、技术、资本、高级人才等特殊优势资源的一线中心城市设立总部,实行“总部和生产基地分离”的组织模式。注册地没有履行总部职能,却以法人身份实行汇总纳税,享受 15% 的优惠税率,谋求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小化。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利用地区间的税率差异筹划,将受到以下限制:
① 区域税率差异不明显
除了西部大开发的相关优惠政策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优惠税率,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按国发〔 2007 〕 39 号文件实施过渡,各地间的税率大多一致。且根据国税发 [2008]28 号、财预 [2008]10 号文件规定,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实行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汇总清算,即在总分机构税率不一样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比例在各总、分机构之间分配,依据当地税率预缴,年终多退少补。
②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在注册地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 ( 地区 )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纳税人,需要在中国境内纳税。这使得想通过在境外避税地避税的企业,面临反避税的挑战。如在香港注册公司,而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将要求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因此,旧税法下的筹划方式,在新税法下可能行不通,企业需要关注新旧税法的差异影响。
相关链接:
《 不同税率地区总分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分析 》
《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