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后利润再投资有什么优惠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02 09: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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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再投资有什么优惠?下文为您解答一个关于税后利润再投资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问: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不支付给外方股东,而是直接向被投资方或其他内地企业的投资,请问该部分税后利润是否要缴10%的预提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2008年)》( 财 税 [ 2 0 0 8 ] 1 号 )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上述规定,2008年以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论是否用于再投资,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但不包括2008年以后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分配是否免所得税
问题描述:
外资工业企业2006年度(含)以前税后未分配利润在2006年进行利润再投资,其退税于2008年1~7月退给企业。在计提三金后,拟于2008年8月分配予以境外投资公司,其利润是否属2008年以前形成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退的是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的一部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退还的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是退给外国投资者的,而不是退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收入,不形成外资企业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