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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损失原材料账务怎么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01 14:04:32   浏览量:185

某化工公司在2015年8月购进了10吨化工原料,不含税价值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为34000元。该化工原料保质期较短,而且需要妥善保管。由于一次性购买过多,没有及时使用,保管措施落后,该批化工原料中的1吨在2016年12月过期失效,不能够再使用。公司对此进行了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20000贷:原材料20000。同时,公司已将这批化工原材料损失20000元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向税务部门报批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部门认为,损失的原材料部分进项税金要作转出处理,且进项税金转出部分可以作为损失一并报批。公司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税务人员认为,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前,关键是先搞清楚该批材料是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上述公司可以对照税法规定分别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这1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该将进项税金作转出处理。会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上述公司损失的原材料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属实际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可以将原材料金额和进项税额23400元,一并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部门审批。如无其他赔偿或残值收入,经批准后,作为营业外支出并可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3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23400。

如果这吨化工原材料属于正常损失,则其进项税额不必作转出处理,公司的原材料损失就不包括进项税额。但是,不易明确区分的正常损失应该征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会形成涉税风险。此时会计处理就与上述公司的处理一致,报批的损失也就为200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如无其他赔偿或残值收入,经批准后,作为营业外支出并可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20000。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因此,纳税人应依照上述规定申报资产损失。详细建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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