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07 08: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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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得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如下: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关于公司内部研发业务环节的问题
L公司目前采用自主研发,个别合作研发项目。研发业务环节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
1、研发支出如何规范核算
2、研发部采购研发材料、领料如何与财务核算对接
3、目前研发部同时承担生产经营职责,试销如何核算成本
4、合作研发项目和受托研发项目的税务处理
回答:
1、研发支出的核算规范操作
目前存在研发费用少计的情况,研发人员的差旅费、福利费未计入研发费用;公司租金、水电、物业费未做分摊,且未按研发项目进行归集。建议按照不同项目归集研发费用,同时需区分委托研发和自主研发的费用核算。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应当区分不同的研发项目归集相关费用。建议参照以下表格设置“研发支出”的相关下级科目,以区分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归集研发活动的各项支出,以避免不能实行加计扣除的风险。我们分析,若针对同一项目兼有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的,可以在该项目的四级科目增加委托研发费用的核算项。
同时,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规定,应当对各研发项目参照以下格式区分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分别设置辅助账,以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分别核算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研发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应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如满足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应资本化并计入无形资产。
因此,可增设“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科目,分类核算研发支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支付商标注册代理费,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将“研发费用-资本化”科目的金额转入无形资产成本。
借:无形资产-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贷: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
研发过程中发生应予以费用化的费用
借: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结转至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
财税优惠政策: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的规定,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加计5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应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因此,独立核算研发费用后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研发部如何与财务核算对接
目前研发项目资料不齐;研发采购材料有内部审批,但未在采购申请单标注项目名称;研发部领用材料也未在领料单或出库单标注用途,财务无法按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不利于研发费用核算和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建议完善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和采购流程,并在项目费用申请同时注明用途,利于研发部项目管理以及与财务部更好地协作。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完善《内部立项管理制度》
建议做好内部立项和外部立项工作,内部立项包括立项、预算、日常监督、成果评价、验收、成果申报环节,具体流程: 提交《立项申请报告书》——制定项目预算——按照项目申请费用——定期报告项目进度——项目验收——成果申报。
外部立项为向科技局立项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取得科技局的立项审批,提醒贵司注意,立项申请并非需要项目研发成功。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因此,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需税局审批,适用备案管理,但需要科技部门的立项审批。
2、研发部与财务部对接
直接投入
为便于研发项目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建议出入库单据如用于研发需注明内部命名的项目名称。研发部每月归类各项目领用材料明细表。每月财务部核对领料单和领用材料明细表,按项目计入“研发支出-直接投入”。
直接人工
研发部登记各项目的成员名单和项目所处阶段。财务部每月以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为基数,在其当
月参与的研发项目中进行分摊,计入 “研发支出-直接人工”,分摊方式合理即可,如均分或者按参与各项目工时占当月总工时分摊等。需注意的是,如某项目已结束并开始投入生产,由于不属于研发支出,不可再参与分摊研发费用。
研发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分摊
研发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和无形资产每月需在各项目间分摊,分摊方式如均分或者按参与各项目工时占当月总工时分摊等。
其它
研发项目申请费用时,需在费用申请单注明项目、金额、用途、项目进度,并注意取得合法凭证,如发票。财务根据费用审批单和发票、费用报销单、合同(如有)计入研发支出。
3、研发部同时承担生产经营职责,试销如何核算成本
目前存在少量试销产品的情况,尚未开始大量生产。建议试销产品的生产成本先采用简易核算的方式,暂时按照内部确认标准损耗来确定,每月归集的研发费用扣除生产成本后转入研发支出。待日后启动大量生产时按成本核算管理方式结转生产成本。
简易核算具体操作:
确定单位生产成本
研发部根据目前试销产品的材料、损耗编制试销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计算表。
会计核算
财务部根据试销产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成本计算试销成本,每月按一般销售业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冲减研发支出。
借: 营业成本
贷: 研发支出
对于试销产品较少的情况可以采用上述简易核算的方法。预计2016年会进行大量的生产和销售,
需建立存货的进销存管理,核算存货的采购入库、出库及结存,逐步规范成本核算。需提醒的是,贵公司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4、合作研发项目和受托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
目前研发项目主要为自主研发和个别合作研发项目。日后规划逐步会有与高校、医院等合作研发或者受托研发项目。针对各类项目的税务处理,我们建议如下:
受托研发项目
可申请免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并可申请免增值税。
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因此如果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即使贵司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及企业所得税且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研发服务取得的收入为提供劳务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法上暂时未有对该部分收入的企业
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需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19号中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项目
目前L公司与军区总医院合作项目,根据三方协议,取得财政经费20万元。
无需开具发票
由于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为共同所有,且非提供研发服务收入,因此无需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据。
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5]119号中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综上,建议区分合作项目和受托项目,分别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对于受托项目收入可以申请免增值税,合作项目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