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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风险案例分析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09 09:35:45   浏览量:111

本文为您介绍一则涉税风险案例分析,是关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分析,详细内容如下: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分析

生产经营风险是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排不当或经营决策失误直接导致的,它可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没有严格遵循涉税法规,遭受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包括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等);二是没有充分把握涉税法规及其变化,丧失原本可以享受的税收利益和其他利益(如多缴税款、错失优惠待遇资格等)。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形与税收筹划风险是不同的,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企业没有实施税收筹划所导致的风险,而后者则指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简言之,一种是潜在的,一种是既有的。下面,本文就第二种情形进行分析。

1、基本情况。案例1:2006年德国A公司在挪威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次年,B公司开始盈利,并决定向A公司派发1 000万欧元的股息。由于德国和挪威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按照挪威税法,B公司就该部分股息依15%的税率扣缴了预提所得税150万欧元。

2、涉税法理分析。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税收案例。德国母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改变挪威子公司的设立方式,降低甚至避免公司所得税税负。

在瑞士设立控股公司,主要是基于利用税收协定的考虑。因为瑞士与德国、挪威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根据税收协定,从挪威向瑞士汇回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而从瑞士向德国汇回股息只需按照5%的税率缴税。这样,通过上述安排,股息的预提税税率在总体上降低了10个百分点。如果控股公司C的所有业务完全与控股活动相联系,那么它还可以避免缴纳瑞士的公司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控股公司的活动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 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控股公司离岸业务的利润在其居住国免缴所得税,但是通过这类控股公司汇回的股息还是有可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就本案例而言,考虑到瑞士的实际公司所得税税率仅为4.5%,即使C公司要就汇出的股息缴纳所得税,总体税负仍然低于15%。

3、风险管理启示。

其一,企业必须及时、全面地掌握国内和相关国家的涉税政策及其变化,特别是要深刻领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内涵、及时跟踪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等国际协作情况,在税收政策信息方面做到与时俱进。惟如此,才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二,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而非“事后诸葛”。税务风险往往在经营活动开始之前就已发生,要想规避或控制经营风险,需要经营决策的制定者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就随时留意各种节税方案。也就是说,在经营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具体业务部门或职能部门的管理和决策人员要发挥主要作用,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税务经理身上。

合同隐藏税收风险及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A公司系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现A公司决定将其经营的M中心商

场的地下一、二层以租赁方式开办“东方家具广场”,即将M中心商场地下一、二层约180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出租给60户生产家具的客户(以下简称“租户”),并分别与租户签订各自独立的租赁协议,以确定每年固定的租金收入。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及能通过租户的营业额对其偿付能力进行判断,A公司拟采取统一代收货款,将扣除租金后的代收货款返还给租户。上述租金收入中包含A公司提供场地应收的场地租赁费、B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B物业公司为A公司提供包括地下一、二层在内的全部商场的物业管理服务,A公司全额支付B物业公司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故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不再转付给B物业公司)。C公司因参与东方家具广场的管理方案的制订、高层管理人员的派驻,按有关协议约定,A公司需向C公司支付相关的品牌及管理费。按照与C公司的合同约定,A公司拟打出“东方家具广场”的广告宣传牌,进行形象宣传和商业推广活动。请分析案例中各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2)合同中隐藏的涉税风险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管理合同的涉税风险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容易使人理解为C公司提供给A公司品牌家具市场的管理经验,并派遣高级管理者前往A公司开办的家具广场协助A公司付诸实施,C公司依约向A公司收取品牌及管理费。这样A公司在账务处理上必然体现支付“品牌使用费”等类似的支出,加之A公司对经营家具广场业务采取了统一收款的结算方式(为了保证租户能将通过东方家具广场销售的家具收入全额在M中心商场的统一结算柜台进行结算,A公司拟自招工作人员,负责各租户的家具买卖),从而证明其经济行为是一种自营行为.而非所谓的租赁行为。若以此类推.可得出结论.即A公司目前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相当于本环节经销家具所取得的增值收入。依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应就租金部分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涉税风险

A公司与各租户签订的所谓“租赁”合同,即便主管税务机关等部门认定A公司的此种经济行为是租赁业务,那么依据现行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租户收取的管理费,就属于租赁行为的价外费用。按税法规定.不论该价外费用所有权是否归A公司所有,也不论该价外费用收取时开具的是何种发票及账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租金收入的营业额一起缴纳营业税。由于A公司需将家具广场的物业管理费会同商场其他部分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B物业管理公司,这样也会使A公司的计税基数增加,虽然企业所得税不会增加,但会增加其营业税税负,造成收入与成本同时增长。同时.按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也会使这部分管理费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既在A公司缴纳了税款.又计入B公司的营业收入并纳营业税。由此可见,作为自营行为的流转税税负要重于作为租赁行为的流转税税负。显然,A公司目前按租赁业务经营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必须使得租赁行为从合同到实质运作经营能够完全吻合。否则,A公司会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

(3)通过合同的正确签定实现节税的分析

①改变A公司与C公司的协议内容及运作模式

如果要消除主管税务机关等部门对A公司自营行为的误解,A公司必须改变现有的与C公司签约的主体身份,应以承租A公司场地的60户租户代理人的身份与C公司签订家具广场经营过程中品牌及管理费收取的相关合同。在实际运作中,也应由60户租户分别向C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为便于操作以及节约成本.可由A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予以协助统收统付,但发票仍由实际收取款项的C公司分别开具给各租户。如此操作的结果是,A公司不再在账面上体现支付C公司“品牌及管理费”支出,减少了自营业务的嫌疑,同时.也相应降低了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租金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改变与C公司的协议内容及运作模式,能有效降低A公司的营业税税负。

②改变A公司与B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支付模式

为进一步降低A公司的营业税税负,可改变现有的支付B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的模式,将地下一、二层家具广场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方法分解到每一租户,由租户直接向B物业公司交纳上述物业管理费。A公司向租户收取的租金收入虽然会相应降低,但也减少了直接向B物业公司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所以并不会影响其利润。然而,随着收入的减少相应的营业税计算基数也会减少,进而降低了营业税税负.最终会使企业的总利润有所增加。

(4)分析结论

将现由A公司统一向租户收取的租金收入分解为三大部分:一是A公司纯粹提供场地所收取的场地租赁费:二是合作伙伴C公司为60户租户搞好家具广场经营所提供的品牌及管理部分取得的费用:三是B物业管理公司为家具广场的60户租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租户将对A公司支付的租金,转变成分别对3家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尽管增加了租户支付租金的手续,但可以通过手续费返还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此,既可较大幅度地降低A公司的整体税负,同时又能规避前述租赁与自营的歧异给A公司带来的潜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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