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对出口企业退税时间有哪些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9-05 08: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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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对出口企业退税时间有哪些规定?2016年9月1日起,新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简称《新税法》)开始实施,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将由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退税时间将大幅缩短。
新办法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仍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对原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和要求做了修订和完善,如按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降低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降低至大于30%;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延长为5个工作日。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退税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十九条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