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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合并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25 09:38:48   浏览量: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

2、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合并协议

3、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4、各公司合同、章程

5、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9、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0、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1、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2、拟解散公司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的批复

13、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企业合并变更的程序

(一)提交公司合并的申请

(二)债权、债务的公告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公司变更登记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四)债权、债务的变更公告

合并或分立后续存或新设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起三十日内,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

(五)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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