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流程是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22 09: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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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受理”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指导。
3、“审核”窗口:受理人员对于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移交给审核人员,由审核人员核对材料并对申请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开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登记材料的录入。
5、营业执照的打印。
6、“发照”窗口:两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在“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新合伙人入伙,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