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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注销办事指南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06 14:15:15   浏览量:43

国有独资公司如何办理注销?本文为您整理介绍国有独资公司注销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希望能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章程复印件(工商局盖章确认过的);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载明注销原因,并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和清算组负责人。(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公司章程原件(工商局盖章确认过的)、

10、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流程: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公告——清算——注销登记---公告终止;

(三)清算组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工商局颁发《企业(公司)备案事项核准通知》;

(四)申请人发布《清算公告》;

(五)清算完毕后,准备注销登记材料;

(六)被委托人向省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七)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人公告公司终止。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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