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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合伙企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7-01 10:28:04   浏览量:112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7、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8、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9、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10、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1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13、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1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1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6、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1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8、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9、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其中一方需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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